我們在一般法律糾紛總,有這種情況出現,一些保潔公司在第三方公司介紹為客戶進行了保潔服務后,之后卻無法從第三方或者被保潔的單位拿到相應的保潔費,然而保潔公司無權要求受保潔的單位直接付款。 從合同關系上看。客戶與保潔公司之間并沒有形成直接的合同關系。在一般來說,裝修后送保潔的承諾后,實際包含了兩個合同關系:第三方與客戶之間的裝修合同關系及裝修公司與保潔公司之間的保潔合同關系。這種特殊的三方關系在法律上被稱為“第三人利益合同”,即兩方當事人(第三方與保潔公司)為非當事人的一方(客戶)創(chuàng)設合同權利。我國法律對此類糾紛的處理有專門的規(guī)定!吨袊贤瑒趧臃ㄖ校诹臈l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如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向該違約當事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非當事人的受益人(客戶)主張權利。
另一方面,客戶取得保潔公司的服務是合法有償的。因為相應的服務費用已經包含在裝修費用當中,客戶并未獲得“免費的午餐”。依據與裝修公司之間的裝修合同,并在已支付裝修款的前提下,客戶“有償”取得保潔服務。保潔公司如果因為裝修公司拒絕支付款項而蒙受損失,屬于正常的締約風險,其無權將上述風險轉嫁到客戶身上。
被保潔單位是否應對保潔人員的安全負有責任
保潔工作具有一定風險,特別是高空作業(yè)下安全很重要,在合同的安排下,客戶原則上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原因在于:保潔公司是接受了裝修公司的委托,客戶與保潔公司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客戶也就不必承擔法律所規(guī)定的雇主責任。因此客戶對于保潔人員只有配合義務,而沒有安全保障義務。